近日,山東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于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濟寧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的通知。
原文如下:
關于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濟寧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的通知
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濟寧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至8月18日。
聯系人:高陽? ? ? ? ?電話:0537-3239839
郵箱:jnsrrk@126.com
附件
濟寧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氫站是為氫能燃料電池等氫能利用設備設施提供能源補給的基礎設施,是氫能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 加快發展氫能產業的前置條件,濟寧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氫能產業發展,擬將加大力度支持加氫站等基礎設施推廣項目, 鼓勵加氫站技術與裝備的研發與產業化。為加快推動濟寧市加氫站建設工作,規范加氫站的管理與運營,促進氫能產業健康持續發展,以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為指導,以國內成熟管理體系為借鑒,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濟寧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加氫站項目(含新建站和合建站)。對加氫站項目的立項、報建、施工、驗收投產及運營等環節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三條 燃氣行業管理部門是加氫站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加氫站的行業管理工作,統籌推動濟寧市的加氫站項目。
加氫站建設項目的建設審批工作由行政審批部門會同住建部門牽頭,發改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人防部門、氣象部門等協同推進。
第二章 加氫站建設審批程序
第四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應按照精簡高效、審管分離的原則,優化審批流程,實行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后監管分離,各審批流程不互為前置,各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做好各自專業范疇內的工作。
加氫站等級劃分及選址等應符合GB 50516-2010(加氫站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五條 加氫站的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須報行政審批部門及主管部門審批。
申報單位(企業、個人)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區)、功能區行政審批部門及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加氫站。
第六條 項目選址及用地審批
按照全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加氫站布局規劃。新建加氫站必須符合全市加氫站布局規劃,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
行政審批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權責劃分,根據全市加氫站布局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預核定規劃設計條件,出具土地掛牌條件。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土地供應手續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加氫站工程建設項目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未經評估或經評估不宜建設的,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七條 立項審批
由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加氫站項目備案。
在加氫站布局規劃實施前,為服務公交、物流車輛建設的加氫站,暫由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行政審批部門、交通運輸、能源等部門進行選址,行政審批部門進行立項審批。
第八條 規劃審批
項目批準后,申報單位(企業、個人)向行政審批部門分別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支持合法建設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利用現有土地建設加氫站,在符合相關規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無需另行辦理加氫站規劃選址、用地等手續;有新增構筑物的,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書面意見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沒有新增構筑物的不需要出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在公交場站、物流園區內,可以使用工業、倉儲用地建設企業自用的加氫站。
新建站和需要擴大用地面積的合建站,應分別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九條? 報建環節
住建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發改部門、人防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氣象部門等部門對加氫站的設計、環評、節能、消防設計、人防設施、特種設備資質(包括壓力管道和儲氫氣瓶)等進行聯審。為確保加氫站項目設計方案的合規性,住建部門做為設計聯審的牽頭部門,可依據建設規模,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審查加氫站項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紙,行政審批部門依據各部門的聯審結論(及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查意見)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加氫站項目實施主體可自行開展項目安全評估。
對于擴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設備設施(油罐、管線等)調整且構成建設項目的,應由應急管理部門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保持不變的和加油部分不構成建設項目的,應在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委托評價機構進行加油站部分現狀評價并將評價報告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加氣站部分的氣瓶及管線調整的,應由住建部門按加氣站改建程序審查。
第十條 加氫站報建批準后,應在批準后一年內開工。逾期開工的,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加氫站設計施工及驗收
第十一條? 加氫站的設計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規范執行。加氫站項目設計應嚴格遵守GB50516-2010《加氫站技術規范》相關規定;合建站中的加油(氣)站設計應符合GB50156-201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 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承建加氫站建站工作的施工單位應具有建筑工程的相應資質。工程施工應按照經報建審批通過的方案執行。加氫站設備、管道和電氣設備安裝應按《加氫站技術規范》 標準實施,合建站中的加油站部分的施工應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實施。
第十三條? 土建工程符合一般建筑工程的國家標準與規范。工程施工應按照經報建審批通過的方案執行。施工過程中加氫站設計的修改須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就修改部分向住建部門提交評審申請,住建部門根據方案修改的實際情況和設計單位意見決定是否需要組織各部門進行二次審批,并出具設計變更意見書。加氫站的設計施工圖紙的審查由住建部門牽頭,可委托相關專業機構或臨時專業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
第十四條? 加氫站建設竣工后須進行專項驗收。
由施工單位向住建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住建部門發起并組織氣象、應急管理、人防、市場監管等部門及五方責任主體(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 聯合驗收。
施工和建設單位應提交下列資料:
1. 立項規劃批準文件;
2. 加氫站建設、勘察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 在相關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加氫站經營管理有關事項前,加氫站經營單位無需辦理經營許可,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將經營許可作為辦理加氫站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
如果加氫站向車用氫氣瓶充裝氫氣,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各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關規定,須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充裝活動。
加氫站經營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辦理經營許可的,可向縣(市、區)、功能區行政審批部門或燃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
加氫站經營單位申請辦理經營許可時,有關部門參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山東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審查審批。
加氫站審批流程圖見附錄
第四章 運營與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加氫站參照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加氫站與其他各類站點的合建站,其加氫部分按照加氫站進行管理。
加氫站運營主體須持有效期內的相關證照。根據《加氫站技術規范》,對氫氣系統、消防和安全設施、電氣設施、通風裝置等進行安全檢查。年審(檢)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進行整改。抗拒整改者,強制停止運營,并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嚴禁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加氫站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 加氫站發生轉讓、出賣、變更場所、停業、復業等重大事項,須提前一個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因突發事件暫停營業的,自停業起7日內向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九條? 加氫站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再重新運營的,需經主管部門重新檢查合格后方可重新營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公安、消防、技術監督、環保、規劃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附錄? 加氫站建設申報環節流程圖
(一)新建、擴建加氫站申報

(二)改建加氫站、合建站申報環節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