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發布《關于繼續對異地號牌載貨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近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發布《關于繼續對異地號牌載貨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154號)和《關于對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繼續實施通行優惠政策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147號)。有關企業針對兩份通告中涉及到異地新能源載貨汽車通行權的理解產生爭議,就相關問題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請示,復函如下:
《關于繼續對異地號牌載貨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154號)第三條規定:“下列非本市核發機動車號牌載貨汽車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一)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二)新能源車、香港號牌(含香港內地牌和內地香港牌)、使領館號牌車輛。”這條規定是否說明“異地新能源載貨汽車不受通告所述限行措施限制”?
深圳交警局:根據《關于繼續對異地號牌載貨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154號)第三條規定:“下列非本市核發機動車號牌載貨汽車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一)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二)新能源車、香港號牌(含香港內地牌和內地香港牌)、使領館號牌車輛”,異地新能源載貨汽車不受《關于繼續對異地號牌載貨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所屬限行措施限制。
《關于對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繼續實施通行優惠政策的通告》(深公交(通)〔2019〕147號)規定,已完成電子備案登記,接受監管的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享有相應的通行優惠。這是否說明“完成電子備案,接受監管的異地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享有與深圳號牌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同樣的通行優惠”?
深圳交警局:目前異地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暫不能辦理電子備案,根據《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電子備案規程》的具體要求,目前只有“在深圳市登記上牌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燃料種類表明為‘電’的微、輕、中及重型載貨汽車”才屬于電子備案的辦理范圍。
因此,異地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目前只是不受《關于繼續對異地號牌載貨汽車實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所述限行措施限制,但是不能享受《關于對新能源純電動物流車繼續實施通行優惠政策的通告》中所述的通行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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