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一批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被告人宋某、莊某、丁某、甄某違法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污染環境案。
2017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宋某未經許可在明知亓某(已判刑)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向亓某提供廢鉛蓄電池856噸,用來煉制鉛錠,涉案金額869.83萬元。宋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莊某未經許可在明知亓某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向亓某提供廢鉛蓄電池171.2噸,用來煉制鉛錠,涉案金額240.32萬元。莊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2017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甄某在明知亓某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多次向亓某提供廢鉛蓄電池197噸,用來煉制鉛錠,涉案金額211.06萬元。丁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甄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據悉,亓某將收購的廢鉛蓄電池暫存某村莊院內,并雇人拆解用于煉制鉛錠,該院內周圍土壤鉛、鎘含量嚴重超標,對當地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本案件再次給廣大電池及電動車經銷商敲響了警鐘,也再次告誡同行以后出售廢電瓶一定要選擇有正規回收資質的企業合作,不要盲目拋售。
另外,最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從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屆時將會更加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