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司法廳發布關于《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首次公開電動自行車相關管理辦法,將對生產企業、經銷商和消費者產生重大影響。
生產企業層面:
1、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2、生產、銷售或者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擴大道路交通事故損害后果的,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由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經營性的拼裝、加裝、改裝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經銷商層面:
1、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無法登記上牌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退貨或者換貨義務,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經銷商提供虛假材料,為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代辦注冊登記的,收繳電動自行車號牌,撤銷電動自行車登記,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嚴禁非法拆解、改裝和維修充電器、鋰離子電池或者從事經營性的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蓄電池。
消費者層面:
1、電動自行車使用滿十一年的應當報廢;
2、電動自行車實行免費注冊登記上牌,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對2019年4月15日以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超過五年;
3、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4、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號牌電動自行車需在本省使用的,應當取得本省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但臨時過境的電動自行車除外;
5、以動力裝置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指出鼓勵單位或個人參與電動自行車管理志愿服務,舉報違法生產、銷售、維修、使用電動自行車等行為,可見執法人員對從嚴監管電動車行業的決心!
目前江蘇的電動車保有量近4000萬,該條例正式實施后,生產企業和經銷商層面將迎來新一輪大洗牌,消費者騎車上路也將受到嚴格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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